|   合格供应商应首先符合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,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。  (一)基本资格条件:  1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 2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 3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 4、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 5、参加政府及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 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 (二)特定资格条件:  1、投标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,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证,且人证相符;  2、投标人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500万元(含)及以上;  3、2011年以来单项合同(原件)活动看台数量必须达1800座以上;  4、投标人必须是生产制造及安装企业;  5、在重庆必须有办事处或特约售后服务点,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原件;  6、投标人的经年检有效的具有相应营业范围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(副本),有效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(国税、地税),经年检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原件;  7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;  8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;  9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;  以上资质原件在投标时必须携带进行验证。上述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统一A4纸型作为投标文件的“资格预审资料”的一部分,并每页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(鲜章)。  |